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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大讲堂:建筑施工行业常见纠纷之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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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工地工作人员未经允许进入施工范围致受伤的,施工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上述情况,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或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度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时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风险防范:要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在相应的地方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对工地现场人员的管理力度,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施工范围;对于与施工生产有关且必须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人员应进行登记,应指派相关管理人员陪同,并监督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对作业周围安设监控装置,指派专人24小时全程监控,以便及时发现违章作业、违规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并为日后发生安全事故时提供证据。
问: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以及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法理分析:以上两种情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一般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前者只有在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事故是由其他责任人引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后者在一般情况下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所导致损害事故发生时,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风险防范:施工企业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应在建筑物的周围悬挂好安全网,紧固好脚手架,扎牢悬挂物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加大安全质量管理力度,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及时办理设计变更与签证手续,保存好施工作业证据。
问:施工现场对周围环境有噪声污染,为了避免周围群众的抗议而影响工期应如何做?
法理分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限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风险防范: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可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时应尽量把噪声大的作业安排在白天;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可发出通告提前告知附近居民,征得附近居民的同意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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