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为三部分转包,其中一部分给张某,双方合同约定由张某垫资施工,乙公司从结算的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税金、水电等费用后,再支付给张某。2012年7月,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获得市优质工程奖。张某认为其施工工程的总造价为9219万元,却仅从乙公司获得工程款4100万元,乙公司尚欠5119万元。张某多次主张工程款权利未果,无奈于2012年9月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工程欠款金额;2.张某与乙公司合同效力;3.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经过多次开庭、证据交换、质证,并对工程价款进行工程司法鉴定,最后法院判决乙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欠款3280.6万元,甲公司在欠付的2017万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法理分析
(一)张某与乙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本案中,乙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他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转包行为。且张某为自然人,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故乙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张某是否可以一并对发包方、转包人提起诉讼?发包人甲公司为什么仅在2017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当工程价款的诉请利益受到危害时,可以直接起诉转包人乙公司、发包人甲公司。而如果发包人甲公司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乙公司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经法院核实,作为发包人的甲公司尚有2017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乙公司,故甲公司只在欠付的2017万工程款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责任。
三、关于分包工程款支付的风险防范
(一)做好合同条款的制作和审核,保证工程款合理有效支付。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人签订合同时要合理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进度,应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避免付款违约。当有实际资金困难导致工程款发放迟延时,与分包人做好协商沟通工作,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要求分包人建立公开透明的工程款发放机制。及时监督分包人对工程款的发放,要求分包人制作工程款发放清单且附有分包人下属劳务队伍及农民工的签字,并在项目部专设公示栏予以公布,接受各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