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建设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3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A公司指定由C公司完成玻璃幕墙工程的施工。随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玻璃幕墙分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A公司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是否成立。
一、本案中发包人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B公司和指定分包人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总承包单位B公司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依法对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总承包单位B公司与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收取“总包管理费”和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关系
建设工程中的总包管理费是指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服务费。在总承包人B公司与分包人C公司签署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已约定: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总承包人B公司与分包人C公司签署了玻璃幕墙的分包协议,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就应该履行管理监督C公司施工的义务,因此,总承包单位B公司与C公司共同对玻璃幕墙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三、指定分包情况下,作为总承包单位怎样防范风险
1.若承包工程不适宜发包人指定分包或发包人指定分包可能给总承包人造成较大风险时,总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指定分包。
2.若专业工程必须指定分包的,可由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签订合同。
3.积极履行管理义务,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及施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督促分包人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故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瑕疵或施工不能时,总承包人应该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保留分包人存在施工瑕疵的证据。